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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惠银、黄捷与上海欣欣向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惠银,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捷,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源,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欣向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敏荣,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悦,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智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何惠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侃,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惠银、黄捷诉被告上海欣欣向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智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鉴于本案与本院另案审理的原告何惠银、黄捷与被告上海欣欣向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得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7)沪0101民初23004号】在事实上相关联,本院认为可将两案并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7)沪0101民初23005号案件,将该案所涉纠纷并入(2017)沪0101民初23004号案中继续审理。

审判员:王丹丹

书记员:黄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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