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惠银,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捷,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源,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欣向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敏荣,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悦,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智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何惠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侃,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惠银、黄捷诉被告上海欣欣向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智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鉴于本案与本院另案审理的原告何惠银、黄捷与被告上海欣欣向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得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7)沪0101民初23004号】在事实上相关联,本院认为可将两案并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7)沪0101民初23005号案件,将该案所涉纠纷并入(2017)沪0101民初23004号案中继续审理。
审判员:王丹丹
书记员:黄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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