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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效梅,女,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欢欢,女,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夏天,上海业盈律师市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效梅与被告王欢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效梅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宇杰
书记员:芮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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