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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王欢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欢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夏天,上海业盈律师市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欢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宇杰

书记员: 芮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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