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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效梅与王欢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效梅,女,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欢欢,女,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夏天,上海业盈律师市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效梅与被告王欢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效梅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宇杰

书记员:芮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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