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封申请人:王瑞平,女,198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钢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敏,男,1971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王瑞平诉被告何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沪0115民初770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何敏的银行存款港币783,1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王瑞平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瑞平诉被告何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瑞平已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王瑞平申请解除对被告何敏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敏的银行存款港币783,119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 丹
书记员:秦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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