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胡中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夏丽,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旭光,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杨浦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123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迈科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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