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明生,男,195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丽琴,女,1977年11月05日,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新村五区4幢3单元302室。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王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生与被告姜丽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明生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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