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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荣与冯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明荣,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欢欢,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何明荣与被告冯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何明荣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明荣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明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明荣负担(已付)。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郁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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