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春丽。
原告:邱作。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鸣,上海久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春丽、邱作与被告李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何春丽、邱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春丽、邱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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