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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丽、邱作与李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何春丽。
  原告:邱作。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鸣,上海久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春丽、邱作与被告李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何春丽、邱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春丽、邱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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