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春海,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嘏,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何春海诉被告沈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何春海于2019年9月2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暂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春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李庆阳
书记员:潘 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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