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盛,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花山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71号新华联青年城会所。
法定代表人:毛知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平,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亿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8号科技园一号楼生产楼C-5号房,现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汉口建设大道625号金华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李大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武汉大花山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亿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虹
书记员: 吴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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