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晖,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阅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姜伟,女,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刘林,男,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晖诉被申请人上海阅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姜伟、刘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阅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姜伟、刘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1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阅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姜伟、刘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1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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