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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白金余、刘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树,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金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刘某某,女,39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白金余、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白金余、刘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仍不能确定,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还原告何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晓兰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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