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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智龙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戴乾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智龙,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昕亚,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郑刚,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戴乾锋,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审被告:陈娟,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审被告:郑良东,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审被告:陈刘平,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上诉人何智龙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43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何智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徐  玮

书记员:孙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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