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木旺,男,汉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凯莉,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通升,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秋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景秋。
被告:陈景秋,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
被告:叶榅连,女,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
原告何木旺与被告上海秋焰贸易有限公司、陈景秋、叶榅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受理。原告何木旺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木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木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木旺负担。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樊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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