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滕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以(2019)鲁0481刑初882号书对被告人何某、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作出一案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王某认罪认罚,认定被告人何某、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宣告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告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由于被告人何某某,不再认罪认罚,故应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判决。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量刑适当。
被告人何某,出售给下家王某,对毒品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足以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购买毒品,而积极联系上家寻找货源,在收付款后,又主动将毒品转交给下家,最终完成毒品交易。其对毒品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是毒品交易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并在买卖过程中“蹭吸”和牟利(收取微信红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足以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王某具有主动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原判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已充分考虑了从轻、从宽情节,量刑适当。
二、被告人何某,不再认罪认罚,应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判决。
被告人何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的量刑建议”等内容,同时,有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亦在具结书上签字。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的量刑建议”等内容,同时,有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亦在具结书上签字。在此基础上,法庭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作为影响量刑的事实在判决中予以确认,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判决结果,是被告人何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后得到的从宽处理。
判决后,被告人何某、王某均提出上诉,启动了二审程序,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用行动表明了不认罪、不认罚,原判决确认并据此作出从宽处理的“认罪认罚”事实已不存在。有鉴于此,被告人何某、王某已经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不能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取消其在一审判决中获得从宽的刑期减让。因此,应撤销原判决,改判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改判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
综上所述,(2019)鲁0481刑初88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因被告人何某、王某二人不再认罪认罚,应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判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王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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