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198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198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怡,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宪章
书记员:庄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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