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然,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昊宇,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某,女,回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何某某、吴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李某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何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向红
书记员:刘侗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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