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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梁某某诈骗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81********,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住罗定市**街道**路**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8********,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村**号,住罗定市**街道**路**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在58同城APP上找业务员发布广告,谎称可以帮人办理贷款,并留下其使用的电话号码或者QQ号码,当被害人通过拨打电话或者添加QQ号码联系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时,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便以帮其办理高额贷款为幌子,然后叫被害人以QQ转账、扫QQ二维码、扫银联收款二维码、扫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等方式交付一定的手续费和包装费等费用为名骗取被害人的钱财。2019年8月1日、2日,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以上述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仲某某3180元,随后将诈骗到的3180元转到梁某某在罗定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提现;2019年9月7日两被告人再次以此方式诈骗了被害人蒋某某3408元,并将诈骗到的3408元转到何某某在中国银行的账户提现。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共诈骗了被害人仲某某、蒋某某6588元人民币。得手后,两被告人把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书证;(4)物证;(5)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网络平台上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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