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192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蔡某1,女,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宁鹤,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2,女,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毕某某,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洁翔、魏配清,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蔡某1诉被告蔡某2、毕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蔡某2提起的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已另行起诉,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高行玮
书记员:吴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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