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某,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智、陈皓,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敏音,女,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四川北路XXX弄XXX号。
申请人何某某申请宣告唐敏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何某某称,其与唐敏音系母子关系。母亲唐敏音因身患XXX疾病,长期住院治疗。现肢体瘫痪,鼻饲流质,生活无法自理,无法与人交流沟通。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唐敏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唐敏音与何卓然(已去世)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何某某。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唐敏音患有血管性痴呆,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敏音因患有血管性痴呆,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何某某要求认定被申请人唐敏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的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案被申请人配偶已去世,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独生儿子,有担任监护人的意愿及能力。故申请人何某某要求担任唐敏音的监护人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望何某某在担任唐敏音的监护人后,恪尽监护职责,合理管理被监护人财产,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维护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唐敏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何某某为唐敏音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琴英
书记员:陆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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