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请系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张秉娴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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