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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5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2日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9时3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FD****的白色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沿七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与廉良街交叉口时,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丁某甲相撞,丁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左右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丁某乙、田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卫新

检察官助理:赵丽娜

2021年1月15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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