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4261981********,汉族,初中毕业,个体,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50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银色大众途观L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青岛路中州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后何某某被带至洛阳市东方医院抽血备检。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3.0mg/100ml,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红梅
检察官助理:赵浩凯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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