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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何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乡**村**组(**村桥头)。2020年4月20日14时许,因卢某某与苏某某将车停在何某某家屋门前而发生相互打架,导致何某某、卢某某、劝架者吴某某轻微伤,被华坪县公安局处予行政罚款300元;2020年4月20日14时50分,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华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予200元的行政罚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华坪县公安局荣将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1日听取云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某某的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于2020年7月31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0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华坪县新庄乡新庄街农贸市场,沿星通路往华坪县**乡**村自己家中方向行驶,行驶至华坪县**乡**村**省道K11+900M路段处(何某某家门前)时,被告人何某某与驾驶员卢某某、苏某某因停车挡路问题发生相互打架,导致何某某、卢某某、劝架者吴某某轻微伤。对方报警后,14时50分许被出警的派出所民警查获此案。经鉴定,送检的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3.6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杨黎波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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