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97********,傈僳族,高中文化,国企职工,云南省泸水市人,在中国********站工作,家住泸水市**镇**村委会**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01时4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爱上KTV喝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云Q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六库镇穿城路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穿城路收费室门口路段,在超车时与对向行驶的云QT****出租车相撞,造成驾驶人何某某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过对何某某当天抽取的血样鉴定,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63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口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返还物品凭证;证人班某某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云永司鉴[2019]毒鉴字 03985号《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山信益司法鉴定所[2019]司鉴字第244号《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刑事技术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一个月至二个月以下拘役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合生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泸水市**镇**村
委会**村社**号,联系电话1577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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