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92********,藏族,初中文化,合作**收费所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甘肃省卓尼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甘P*****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祖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合作市通钦街道办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6.2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何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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