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经济开发区**村委会前何炉54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1时40分,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自太和县经济开发区袁洼村行驶至**路**道交叉口西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5.0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