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时23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六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血液中酒精的含量,检验结果显示为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何某某;3.鉴定意见。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于2020年5月26日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小鸥
2020年 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
2案卷2册、光盘一张。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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