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8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社区**幢**室,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社区**幢**室。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被合肥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5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皖AH****号小型轿车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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