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广东省斗门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现住:陕西省靖边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23时许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证情况:D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大阳牌白色无号牌踏板两轮摩托,从靖边县南关西街小刘汽修厂出发,准备去往靖边县新伙场家中,途经靖边县长庆路、红柳路沿靖边县新伙场乡村道路行驶至新伙场南沙幼儿园路牌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87.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羁押在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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