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XH****粤X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325国道**公里*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8.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毅华
检察官助理 贺金慧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巷**号,联系电话1392821****1392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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