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73********,汉族,初中肄业,焦作市**临时工,群众,住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H*****号二轮普通摩托车经焦作市山阳区马作村内由西向东行驶至马作东口西2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于某某驾驶的豫H&&&&&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值为188.14mg/100ml。

案件发生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赔偿于某某共计4000元人民币,取得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岳蕊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