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本市无住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辩护人雷某甲、任某甲,四某甲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9日,何某乙(已判决)以袁某某名义承包了在库尔勒市某部队375工程一号院厂房的土建工程部分,在收取杜某某750000元工程预付款后,完成了土建的基础工程。2012年8月中旬,被告人何某甲建议何某乙收取工程款后携款潜逃,何某乙随即产生了诈骗被害人杜某某钱款的想法,便对杜某某谎称要赶工期索要工程款,杜某某于2012年8月17日给何某乙支付700000元工程预付款,何某乙收到700000元工程款后,连夜与其妻子彭某某、被告人何某甲驾车逃回四川老家,途径甘肃时将其手机卡丢弃,后在四川将赃款用于还账、购买起亚牌越野车、按揭购买楼房以及日常花销等挥霍一空。何某乙为感谢何某甲出谋划策,将自己的北京现代牌新MRR186号小型轿车过户给何某甲,并给何某甲20000元现金。经鉴定:起亚牌越野车的价格为157707元。案发后,起亚牌越野车和冻结树高卡地亚小区的房款156608元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决依法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现金7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巴特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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