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0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里**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对被害人潘某某心生不满,被告人何某某萌生抢劫念头。2020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去到佛山市**区**镇****街**号**理发店,找到被害人潘某某假装要求卖淫嫖娼交易,后二人去到**镇***街*巷***屋*楼一房间。何某某先微信支付了“嫖资”人民币130元,随后取出水果刀指吓并威胁被害人,被害人通过微信扫码转给何某某6000元。得手后,何某某逃离现场。
同年7月4日17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何某某。破案后,起回赃款人民币4439元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3. 证人邱某某梅等人的证言;4. 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5.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婉珊
检察官助理 陈淑荘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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