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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起诉书(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组,现住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佛山市公安局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15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携带一把西瓜刀走至容桂街道容里永昌北路18号蓝威龙电子游戏机室对开路段时,看到正在走路上班的张某某,因怀疑张某某骚扰其女友黄某某而对张某某产生报复心理,即从后追上张某某,手持西瓜刀向张某某背后砍了二刀后逃离。经法医检验鉴定,张某某符合外伤性大出血致死。

2019年10月1日,民警在番禺区石壁街屏山镇二市场对出路段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西瓜刀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俏

检察官助理:林嘉欣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7张;

3.本案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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