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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刑诉〔2018〕21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海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决定,于2018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海阳市朱吴镇高家村中国润海风力发电项目部因工资结算一事与陈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从其轿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剑刺向陈某某,致陈某某左手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左手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胡某某、舒某某、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荣

2018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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