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至6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红安县**镇**村**组家中开设赌场,组织某某某、吴某甲等人以“炸金花”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葆枝
检察官助理:胡梁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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