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幺铺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由何某某以购物的方式帮助张某某淘宝店铺进行刷单,并通过银行转账从被害人处获得用于购物的3248元资金。当天按约定拍下物品后,何某某又谎称自己系买家妻子办理退款,要求张某某先同意退款申请,自己会把款项再转还给被害人,在被害人通过退款申请后何某某拒绝还款,并将款项取现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何某某家属全额退账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