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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20年6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分别于2014年9月11日、2018年4月9日两次被常德市卫计委行政处罚。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再次在常德市武陵区**村**加油站斜对面的**骨科中草药诊所内以扎银针的方式对病患刘某某进行诊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收缴了部分药方、药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医师执业查询资料;5.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且经行政处罚二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红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3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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