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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盗伐林木案起诉书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何某某,女,58岁,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禄丰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5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2019年12月期间,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让自家的板栗树更好的生长,携带手锯和砍刀,到禄丰县**乡**村委会**村**集体山林砍伐云南松、栎类、滇油杉66棵拉回家做烧柴。经现场勘验和鉴定,何某某所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9.9313立方米,山场林木成本价格为2979元。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作案工具及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林权证(复印件)、未收到采伐申请审批材料的证明、鉴定意见告知书、情况说明等;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违反森林管理法规,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俨谋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508724****。

2.案卷证据材料2册,作案工具砍刀、手锯各1把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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