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龙塘镇水口村与大峡村水泥路处偷走了被害人温某某的黑色70.C嘉陵二轮摩托车。
2、2019年7月3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龙塘镇市集青椒场旁边的巷子里盗走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一辆,该车已被追回。经徐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辆摩托车的价值为1600元。
3、2019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龙塘镇北鸡岭水泥路旁的香蕉园里盗走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一辆。
4、2019年7月初的某一天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龙塘镇昌发村附近的那衅湖水库尾的香蕉园水泥路处盗走了一辆红色125C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温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6.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7.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的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黄清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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