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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职务侵占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刑一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河南省郸城县**乡,大同市**店**。2019年3月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何某某担任大同市**店**期间,利用管理货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2018年12月份货款148192元占为已有,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报案及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谨瑜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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