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刑一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河南省郸城县**乡,大同市**店**。2019年3月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何某某担任大同市**店**期间,利用管理货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2018年12月份货款148192元占为已有,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报案及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谨瑜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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