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14日从宜州监狱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经贵港市港南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在互联网上将他人发布的货运信息,经过复制、修改后,在互联网上重新发布,虚假提高运费,引诱货车司机接单,冒充货主单位工作人员套取货车司机个人及车辆信息后,又冒充货车司机与货主联系,进一步套取装卸货信息后,利用该信息安排货车司机运货至目的地,骗取货车司机回扣费,当货车司机将货运到目的地交付完成后,又冒充司机从货主处领取原属于货车司机的运费。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这种方式骗取了覃某某、杨某某、凌某某、黄某某、萧某某、黎某某、蒙某某共计人民币33959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冒充货主单位工作人员虚假提高运费,引诱货车司机覃某某将重约30吨的化肥从广东珠海金湾高栏港经济区运到贵港市港南区***厂,骗得覃某某回扣525元,信息费200元。2019年7月10日覃某某将货物交付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又从贵港市港南区***厂冒领了覃某某的运费3234元。
2.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冒充货主单位工作人员虚假提高运费,引诱取货车司机杨某某将约32吨啤酒从广东中山运至广西南宁客利隆超市,骗得杨某某回扣400元。当杨某某将货物交付完毕之后,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又从货主贺州立鑫运输公司冒领了杨某某的运费4750元。
3.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冒充货主单位工作人员虚假提高运费,引诱凌某某将一车约32吨的蒙脱石从贵港市运至广东阳江市,骗得凌某某回扣300元。第二天凌某某货物交付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又从货主北京益美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冒领了凌某某的运费3200元。
4.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冒充货主单位工作人员虚假提高运费,引诱黄某某将一车35吨化肥从南宁市**镇**厂运至广东惠州市货场货*仓库,骗得黄某某回扣700元。第二天黄某某将货物交付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又从远东复合肥厂冒领了黄某某的运费6650元。
5.2020年2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冒充货主单位工作人员虚假提高运费,骗萧某某将30吨货从广西鑫益新磷化工有限公司运至广州番禺,骗得萧某某回扣600元。2020年2月8日,萧某某将货交付之后,被告人何某某从货主广西鑫益新磷化工有限公司冒领萧某某的运费3350元。
6.2020年3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冒充货主单位工作人员虚假提高运费,引诱黎某某34吨红板从贵港市黄某某泓木业有限公司运至广州番禺,骗得黎某某回扣1020元。第二天黎某某将货交付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冒充货车司机从货主领取了黎某某的远费3780元。
7.2020年3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冒充货主单位工作人员虚假提高运费,引诱蒙某某将30吨白糖从崇左市运到广东中山建业糖制品有限公司,骗得蒙某某回扣600元。第二天蒙某某将货物交付之后,被告人何某某从货主中山建业糖制品有限公司冒领了蒙某某运费4500元、装车费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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