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接收谢某某毒资****,帮助谢某某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包子。被告人何某某到桥圩镇向“三蛇”购买得100元毒品海洛因包子后,将毒品包子放在桥圩五中门外路边用砖头压住,然后发微信叫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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