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路**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左右至11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顺德区北滘镇以便宜于市场价帮人买楼的名义诈骗了被害人吴某某购房款204000元,并以同样的方式于2017年上半年至2019年9月诈骗了被害人叶某某14万左右的现金。得到上述两人的购房款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并没有将钱款用于购房,而是将资金用于生意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 被害人吴某某、叶某某的陈述;3.物证、书证;4.辨认笔录;5. 视听资料。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楠
2020年3月31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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