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77********,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住南丹县**乡**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9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月份,用其拼多多账号在拼多多购物网站上购买得射钉枪、高密度无缝钢管、堂体、超高精密钢珠等枪支配件。其收到配件后,进行改装并制造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后用于日常打猎。2020年6月7日,何某某主动将其非法制造的枪支上缴到南丹县公安局。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韦全旺
检察官助理:韦思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1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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