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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回舍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19年12月13日被满洲里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抓获,同日被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同年12月20日被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1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至201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受雇于张某某(已判刑)、方某某(已判刑),组织本村的杜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在下槐镇李家口村、井陉县杨家沟村东矿山等地方利用复合肥、硫磺、糠等原料共制作炸药12余吨,根据张某某的安排,自制炸药分别在回舍镇郜家庄村、下槐镇唐家沟村、井陉县杨家沟村、下口蒿田村等地的矿山非法爆破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受雇于张朝友,联系、召集同村人员非法制造爆炸物约12吨左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星元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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