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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38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193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周口市太康县,住川汇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27日被执行取保候审,经周口市川汇区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在周口市川汇区**路**小区**号楼东侧墙边种植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51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4、现场勘验笔录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51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法院

检察员:田娣 马泽军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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