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女,1938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193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周口市太康县,住川汇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27日被执行取保候审,经周口市川汇区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在周口市川汇区**路**小区**号楼东侧墙边种植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51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4、现场勘验笔录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51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娣 马泽军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