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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污染环境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9年6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2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何某甲、郭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先后雇佣何某丙、陈**、梁**及关*许某某(均另案处理)向何某甲的妻子卢某某承租的佛山市顺德区北镇**鱼塘(面积为59790.36平方米,性质为一般农用地性质)倾倒泥土。郭某某负责联系泥土出让方并向出让方收取泥土收置费用、请钩机到场平整,何某、陈**、梁**及关许某某负责在现场指挥泥头车倾倒、钩机平整泥土,并收取泥头车司机的单据后交给郭某某与泥土出让方对数。至2016年,上述大生围鱼塘基本被倾倒的泥土填平,并被用于花木种植。

2015年底开始,国土、环运相关部门接报后相继进行调查。2017年1月,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北分局委托广东省生态环境研究所就涉案地块被固体废物填埋的场地进行调查。2017年9月,广东省生态环境研究所出具《北镇高村大生围场地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书》,证实大生围地块位于潭州水道,原为低洼鱼塘,现已被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填埋,改造为花木场。大生围地块总面积为59790.36平方米(约89.69亩)。大生围固体废物堆填分为表土层、填充层和底泥层,各层存在不同程度的重金属超标。其中,表土层(0-100.5cm),主要为夹杂碎石块的种植土,总填埋量约为56873.3m3,该层土壤存在不同程度的重金属镉和汞超标现象,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1.1倍和0.1倍。填充层(100.5-421.4cm),主要为夹杂少量碎石块的高黏度工业污泥,总填埋量约186486.1 m3。该层土壤存在不同程度的重金属镉和汞超标现象,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0.6倍和0.4倍。底泥层(421.4cm以下)主要为高含水率粗沙底泥,该层土壤存在不同程度的重金属镉和砷超标现象,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5.3倍和0.2倍。涉案地块内存在不同程度的地下水砷、氨氮和硫酸盐超标,其中砷最大超标倍数为2.4倍。建议该地块采用原位阻隔覆盖+渗透性反应墙修复作为项目场地的污染修复技术,并进一步编制设计详细的场地治理施工方案。异位修复总费用为9408.31万,原位修复总费用为180万;清除堆填的固体废物的具体处置成本为人民币5473311.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权的某某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碧玉

                 2020年2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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