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8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2004年4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5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1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缓刑,与上述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8年8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7日退回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补充侦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于同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2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某酒店**号房开房,自己购买毒品“K粉”并房间内吸食,并且容留沈某、钟某某、郭某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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