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856号
被告人何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项城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经穆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到老挝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的赌博软件公司上班。被告人何某在明知“超圣娱乐”等软件是赌博软件的情况下,仍为这些赌博软件做上分充值工作。其在该公司工作一个多月,非法获利共10966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江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何某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俊卿
白 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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